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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66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6-23 11:1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虞政发〔2025〕1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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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文件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如下: 一、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进行调整,具体为: 1.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计算,每户保底按1200元/次计发,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大于100㎡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10元/㎡计发。搬家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 2.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计算,每户保底按1200元/月计发,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的标准计发(按月计算,保底12个月,含6个月的装修周转期)。其中,选择多层产权调换的(含宅基地置换),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选择高层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本款中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非住宅建筑。 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向住宅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中第三章第八条进行补充完善: 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的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以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期满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区域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配套设施、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土地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补偿认定房屋面积(含保底安置面积)进行安置结算。具体如下: 1.被征收人按面积上靠且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源; 2.安置房面积的10%作为公摊补助面积,统一按5000元/㎡先行结算; 3.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含保底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后八折结算; 4.剩余部分面积(即安置房面积扣除10%公摊补助面积和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结算。 三、废止《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中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购房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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